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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法说商事浏览量:2115日期:2019-06-24
为支持大众创新,全民创业,2014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除特殊行业外,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决定实缴出资的时间。这为许多创业者扫清了创业前期资金不足的障碍,一时间新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许多创业者误以为认缴制就是不需要出资,同时为了对外宣传时证明公司的雄厚实力,在公司注册时任意填写一个完全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注册资本,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应缴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不晚于公司经营期限),但是对于公司对外所欠债务,股东仍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责任。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股东承担的风险越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大多数法院会判定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范围为“应缴未缴”出资。也就是说,在公司仍然正常经营情况下,对于尚未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提前实缴。
有的创业者可能会认为,我在章程中将出资期限约定在50年以后或者更久,有生之年可能都不需要实缴出资,岂不是可以高枕无忧?
二、公司资不抵债被申请破产重整或清算的,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或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被申请破产公司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时候,如股东的认缴出资远远超过其自身的实力,那么相当于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注册资本过大导致无法按约出资可谓风险巨大,除以上所述外,未足额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可能会受限制。如果其未按约支付全部出资的,公司还可通过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可谓是连环炸!
律师建议
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应充分考虑自己的资金实力、行业要求,认缴注册资本金额既要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同时考虑自己的资金承受能力。如果公司已经注册完成且注册资本金额较大时,应注意在经营过程中保持合规合法,加强内部管控,确保公司对外债务在可控范围之内。需知,投资有风险不仅仅适用于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