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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塑协〔2020〕22号 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关于印发2020年《农膜简报》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浏览量:2243日期:2020-05-08

        由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编写的2020年《农膜简报》已于04月15日编制完成,经听取多方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文本,于04月30日印刷寄送给政府相关部门和农膜生产企业。

     本简报结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 13735-2017)(以下简称“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以发改环资〔2020〕8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来简述标准和意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环保措施的深入推进,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查处,将会增加成本,降低经济效益;记入信用记录,对企业的信誉和生存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在招投标、政策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受限;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号召全省农膜生产企业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严格按标准生产地膜,切实保护行业、消费者和企业自身利益。

 

 

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

2020年04月30日





强制性国家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 13735-2017)(以下简称“标准”)于2017年10月14日发布,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原国家标准相比较,新标准实现了“三提高一标识”,即地膜最小标称厚度(以下简称“厚度”)从0.008mm提高到0.01mm;力学性能(纵、横向):拉伸负荷从1.3N提高到1.6N,断裂伸长率从120%提高到260%,直角撕裂负荷从0.5N提高到0.8N;覆盖使用时间从50天提高到≥60天;在产品合格证上显著位置明示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的字样,从源头上确保了地膜的质量和残膜的可回收性。

2020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以发改环资〔2020〕80号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不规范生产、使用塑料制品和回收处置塑料废弃物,会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加大资源环境压力。并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mm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作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产业效益、促进产业扶贫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产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广泛使用,加之长期以来重使用、轻回收,既造成资源浪费,又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标准和意见的发布,目的是提高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质量和残膜的回收率,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安全。

今年5月1日,标准发布实施就满2年了。期间,我省大多数农膜生产企业在烟草大田膜采购项目中严格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厚度为0.01mm以上地膜。由于市场因素和农民的使用习惯,有部分本省和外省农膜企业为了迎合市场,不同程度存在降低技术指标,在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公开企业产品标准来组织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mm地膜的现象。

云南地处高海拔、低纬度地区,早晚温差大,紫外线强,气候十分复杂,严格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地膜能有效保证质量,充分体现了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质量第一”、“质量强国”建设精神,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的科学发展理念,是促进农业清洁生产,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支撑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环保措施的深入推进,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查处,将会增加成本,降低经济效益;记入信用记录,对企业的信誉和生存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在招投标、政策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受限;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号召全省农膜生产企业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严格按标准生产地膜,切实保护行业、消费者和企业自身利益。

为确保标准和意见得以全面贯彻执行,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建议:

1. 为贯彻执行标准,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于2018年4月23日组织召开我省农地膜生产会员企业进行新国标宣贯培训会议,起到积极的宣传、引导作用。但我省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农地膜生产企业和外省流入我省农膜游离于行业协会管理之外,故请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加大标准执行的宣传、检查力度,促使全体生产企业、经销商、使用单位及农户自觉生产、销售、使用厚度为0.01mm的地膜产品。

2. 标准能否贯彻执行关键在于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地膜,使用单位(农户)是否能接受0.01mm厚的地膜以及市场监管是否到位等。因此,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3. 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应加大公正、公平的监管执法力度,并严格按标准检测地膜产品。对那些以“工业膜”、“微膜”、“包装膜”、“套袋膜”、“保水膜”、“保养膜”等改头换面的非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流入市场销售或用于农田覆盖,只要厚度低于0.01mm的膜类产品,一律视为非标产品查处、查封,给正规合法、守法的农地膜生产企业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和生存环境,共同促进我省农膜行业产品质量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服务好“三农”做出积极贡献。

4. 由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进行自我承诺,行政部门不进行任何审批,体现了国家“放、管、服”中“放”的精神,减少审批程序,方便企业。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企业标准应当高于强制性上级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自我声明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要求放宽了,企业可以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标准,认为外省同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质量指标都很低,降低了生产成本,为其低价竞争带来了优势,而产品销售、检验依照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可以保证低质产品也能检测合格。因此,我省部分企业也纷纷学习,制定的企业标准质量要求较低。希望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加大我省农膜企业标准的监管力度,把农膜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厚度小于0.01mm的膜类产品标准进行废止处理。

5. 厚度为0.01mm的地膜在0.008mm基础上增加了25%,在0.006mm基础上增加了66.7%,如果回收不及时或措施力度不够,势必造成更多数量的残膜污染农田,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持续开展残膜回收与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提高残膜的回收意识以及认识到残膜对土壤的危害,并按期揭膜,让捡拾清理残膜成为新常态。建立统一的残膜回收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实现残膜回收与再利用规范化、专业化,并给予残膜回收与再利用企业资金、税收减免、用电优惠等扶持政策。

6. 企业公示低水平标准往往不是单个企业的个别行为,而是所有行业的普遍行为,为避免行业低标、低质、低价恶性竞争,不仅需要政府加大监管力度,也需要借助行业协会规范、引导、自律的作用。行业协会在专业技术指导、标准宣贯、引导提升质量方面具有较大优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标准涵盖了所有行业,对每个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可能面面俱到,可以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协同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内的专业性、技术性,委托行业协会进行企业标准监督,给企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效助力。

7. 云南省现有农地膜生产企业近40家,年生产能力达38万吨左右。2019年全省农地膜产量只有9.55万吨,企业开工率未到30%。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支援春耕备耕的农膜产品,应落实工信部发布的《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重点对于今后新建不符合条件的农地膜生产企业不予工商登记,以防小作坊企业因管理不规范,大量生产非标地膜产品,扰乱市场。

8. 行业协会应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引导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与相关部门制定回收与利用的相关标准,引进农膜回收与利用的新技术,改善废旧农膜再生颗粒的性能和质量,拓宽应用领域,为废旧农膜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寻找更多可持续性的路径。

9. 农业农村各级主管部门应引导农民使用厚度为0.01mm的地膜,并尽到残膜捡拾回收的义务。另外,从残膜回收的角度看,使用部门在招投标时应尽量考虑使用本省地膜产品。

10. 政府应鼓励企业积极研发、推广高性能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并给予政策扶持。因高性能地膜物理机械性能好,在地膜使用寿命完成后便于捡拾,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可能成为消除农田“白色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以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为导向,建立符合我省特点的农用生物降解地膜评估评价体系,推行准入制,从开始就把好产业关,引导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11. 发挥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凝聚社会力量,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共治理体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相关厅局(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联合制订《云南省农田地膜管理条例》明确各相关方的职责与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不法企业提高违法成本。

标准和意见的贯彻执行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应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尽到宣传的义务和责任;行业协会应引导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加强行业自律;经销商和农户应销售、使用达到质量标准的地膜;使用部门应引导农民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地膜并尽到回收义务;政府部门应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才能使标准和意见有效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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