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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内在联系

来源: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浏览量:738日期:2020-06-19

   什么是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将标准定义为一系列文件化的协议,其内容包括能持续一致地用作规则、指南或特征定义的详细技术规范或其他精确的指标,以确保材料、产品、方法和服务适于它们的目的;我国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从标准的定义来看,标准是公开的,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代表的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它本身不是私权,更不构成任何特权,制定标准的目的就是要广泛推行。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从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具有排他性。         二者之间的联系?标准为公共产品,而知识产权为私权利,二者所属的范畴泾渭分明,那么他们之间是通过什么建立联系?   

    1.从二者表达的内容看内在联系    

   从专利和标准两者要表达的内容来看,专利体现的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侧重于产品结构的改进变化或者制造方法步骤的过程。而技术标准则表现为一系列性能指标的描述,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条件,也就是对技术要达到的水平所设门槛而划的一道线。只要达不到此线就是不合格的生产技术和产品。技术标准侧重于效果,往往表达一种愿望或需求,并包括可以用来度量这些愿望和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的量化指标。

    当一种知识既是方法、又是规则的时候,就成为满足标准的唯一解决方案。“专利技术”属于方法类知识,即关于“怎么做”的知识。专利是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其中,发明是指提供新的做事方式或对某一问题提出新的技术解决方案的产品或方法。专利技术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它只有“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好”与“坏”之说。企业对专利有较大的选择权。“标准”属于规则类知识即关于“谁能做、谁不能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可以做到什么程度”的知识。标准不是一个中性的词汇,它包含看强烈的价值判断。标准或者超过标准的产品是“合格”的,反之则是“不合格”的。在一个存在着标准的市场,其中的企业若不能引导一种标准,那么它只能守现有的标准,否则,它将被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规则角度讲,技术标准有别于专利,如果说一件专利对应的是实现一种产品的具体方案,那么技术标准对应的就是一个技术群落所满足的要求。

   2. 标准的建立是以知识产权技术为基础

   标准的制定是以科学、实践成果为基础的,即是以一定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为基础,没有技术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作基础,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之设想将变成“海市蜃楼”。标准总是与一定的知识产权结合在一起,以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是标准出台或制定的前提,标准不过是知识产权部分要素的外在代表和体现,它们是外与内、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标准来自于脚踏实地的技术积累和研发,表面上看,它是将技术中某些要素提炼为类似于标尺或标竿的参数或指标,但其背后都潜藏着大量的技术方案或实现手段。标准关注的是公知领域的技术,而专利关注于独占领域的技术,标准是检验产品合格的一个平均评判尺度,而专利则代表最前沿的技术发展,因此,高新技术领域的标准制定必须以该领域不断更新的科学技术为依托,而这些科学技术常含有包括专利权、版权等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由此专利成为实施标准的技术壁垒。

   国际标准制定的实践更是如此,尤其是在新技术领域。通常都是由某个国家提出提案,而提案国家都是在本国的某些技术成功应用的实践基础上提出来的,这背后往往就是知识产权,通过标准的应用而使知识产权得以实施转化,从而获取收益,这也是国际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争夺”的实质。

   跨国公司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和标准的这种关系。2G时代,高通在设立标准的同时,将专利技术成功地融入其中,成功地垄断和掌控了整个2G时代。飞利浦公司设立有关知识产权部门,不叫知识产权部,而叫“知识产权和标准部”(IP&S),它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推行产品在全球的行业标准,进而将自己的可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通过IP&S下设的技术转让分部门来完成相应的交易就是一个例子,它通过自己的标准在全球市场较大或较有潜力的国家或地区设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和资源,以技术贸易形式控制生产及利润的获取。在核心技术构成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形成行业标准,为规模化生产出符合一定规范的产品或提供符合一定规范的技术服务,构建一个框架。没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就不会有能被自己主导的标准。

   3. 知识产权制度是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知识产权一方面形成标准的实施的技术壁垒,另一方面是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因为在知识产权基础上建立的标准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得到合法、合理的广泛推广,即只有能得到充分保护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才可能在标准之下使标准的制定人或主导者能够积极制定和推行。以专利技术为基础制定的标准,其实施就会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应对策略:在开展标准化的过程中,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和标准的关系,是每个标准化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是如何规避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形成的技术壁垒,尽可能地降低必要专利实施的费用:

   (1)面对已经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在实施前应与专利权人寻求许可,按FRAND原则,专利权人应合理,公平,无歧视的进行授权。

   (2)面对已经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时,若专利权人存在必要专利与非必要专利捆绑销售,授权费用明细过高不合理,在市场上差别定价等行为,可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反垄断法维护自身权利。

   (3)面对未被标准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时,应通过标准化活动,积极的将此专利纳入到标准当中,利用反垄断法及FRAND原则,降低此专利的实施费用。

   (4)面对未被标准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时,一方面可应用一般专利策略进行应对,

   另一方面仍然可通过标准化活动,降低此专利的实施费用。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积极推进标准国际化,实现标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在高技术领域,通过将专利技术融入标准,实现技术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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