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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浏览量:1806日期:2021-11-11

各州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加强和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下文)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3日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解读


    一、《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

    中小企业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概括起来说,我省中小企业对经济社会的作用呈现出“55789”的特征,即贡献了近50%的GDP,近50%的税收,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左右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市场主体数量,可以看出中小企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条例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对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管理体制、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措施。二是随着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发展呈现深层次结构性变化,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对中小企业融入国家发展战略能力、创新能力、抵御风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我省也出台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固化。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的具体要求,维护法制统一,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原条例共8章38条,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9章50条,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充分吸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借鉴有关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企业关切,紧密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营商环境、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主要特色和亮点如下:

    (一)明确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机制: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在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中的统筹职能,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确立了制度保障;二是明确了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是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管理部门,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其优劣直接影响企业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化营商环境,《条例》新设了“营商环境”的专门章节,重点从政府职能转变、公平竞争审查、落实优惠政策、规范监督检查、强化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加强资金支持和融资促进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较,在获得资金支持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多,更加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保障,为此,《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省级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二是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是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方式、方向及监督进行了规范。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条明确了一系列的融资促进措施:一是推动建立包括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在内多方会商协调机制,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二是推动建立健全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三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对中小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问题,《条例》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四是为减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条例规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逐步提高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的规模和比例。

    (四)强化中小企业用地用房保障

    用地和厂房是中小企业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促进中小企业用地和获取使用厂房便利化,《条例》加强了相关保障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灵活租让土地。三是允许中小企业按规定期限分期缴纳工业用地出让价款。四是支持产业园区内符合分割条件的标准化厂房,可以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五)促进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

    推进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对实现中小企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从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拓展、更新和细化,加大了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同时,《条例》结合我省区位优势和经济发展特点,对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山区、边境、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化开发建设,加强以南亚东南亚为重点开展对外贸易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六)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措施

    针对中小企业人才缺乏、用工难的问题,《条例》强化了中小企业用工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培训网络,为中小企业定向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用工需求的相关措施;三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和培养人才;三是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所需人才。

    (七)强化中小企业权益保护

    《条例》设立了“权益保护”专章,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亮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清欠账款保障机制。《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二是强化了政府诚信制度。针对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小企业“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发现的部分基层行政机关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诚信的要求,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对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引导带动、择优高效的原则,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数量增长,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瓶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公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等,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结果公开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安排资金,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和额度,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的资金预算,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审核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会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级部门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报送资金预算方案、资金安排建议及绩效目标;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筹做好资金运行监管和绩效管理。

州(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管的直接责任。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专业化水平。主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延链补链强链、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建设项目等。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服务,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

(四)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五)经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八条 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载体;开展示范试点的区域。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动态项目库,支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各州(市)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拟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州(市)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和调整申请,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具体行业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逐级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统一审核后,商云南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 云南省财政厅在收到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正式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在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报送资金预算方案时即应一并报送绩效目标,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审定后,云南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具体项目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情况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汇总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云南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项目验收机制,对建成后的资金项目每年组织验收评估。州(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项目验收评估,验收评估情况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备案,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视情况对上报的验收结果进行抽查,会同云南省财政厅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4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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