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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美能新材料有限公司BDO、PBAT项目因未履行协议导致终止

来源: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浏览量:548日期:2024-04-10

为实施“20万吨/1,4-丁二醇(BDO)装置、3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PBAT装置项目”及“2.4万吨/年高性能丙烯腈基碳纤维项目”,禄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与云南美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能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了《20万吨/1,4-丁二醇(BDO)装置、3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PBAT装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20万吨/1,4-丁二醇(BDO)装置、3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PBAT装置项目补充协议》、《20万吨/1,4-丁二醇(BDO)装置、3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PBAT装置项目建设内容调整补充协议》、《20万吨/1,4-丁二醇(BDO)装置、30万吨/年可降解塑料PBAT装置项目建设内容调整补充协议(二)》共4份内容不同的协议(以下简称“肆份协议”),对合作项目概况、要素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准入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2024329日,正式发出了《禄丰市人民政府关于终止与云南美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合作的通告》,并于42日在禄丰市人民政府在官网上发布。具体终止协议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禄丰市先后向投资方发出书面《履约告知书》2份,催请对方于协议约定失效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乙方仍未履约。禄丰市人民政府根据协议约定,于2024311日通过特快专递、网络传送等方式向云南美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终止协议告知书》

一、禄丰市人民政府与云南美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肆份协议”已正式终止,原协议内容及约定条款未履约完成的,双方不再履行。

二、市人民政府在履行“肆份协议”的前期投入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土地报批、场地平整、人工支出等相关费用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自行负责解决。

、美能公司在履行“肆份协议”的前期投入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项目可研、规划设计、交通费、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自行负责解决。

四、原协议有效期内(协议正式签订之日至终止协议之日)任何一方通过项目发生融资行为的,依据原协议约定违约责任中“本协议为项目合作意向的表达,不作为任何一方融资的依据,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的条款执行。如有关企业单位、个人与美能公司有争议及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自“肆份协议”终止终止之日(2024311日)起,合作项目即终止,原协议双方任何一方仍自行执行“肆份协议”或未尽义务致使“肆份协议”效力继续扩大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后果和法律责任。

六、自“肆份协议”终止之日(2024311日)起,云南美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任何行为均与市人民政府无关。请美能公司妥善处理好前期工作遗留问题,及时撤走项目现场相关设备、人员,继续执行“肆份协议”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美能公司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禄丰市人民政府保留依法追究美能公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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