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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浏览量:812日期:2018-03-26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2017年4月1日起,质检系统将再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包括:
1.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2.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3.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4.停征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