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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视角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理解与运用(六)

来源:康思律师事务所浏览量:278日期:2025-06-10

【法条链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运用建议:

1.积极反映合理诉求。企业可以主动了解政策动态,在出台涉及企业的政策时,主动参与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反馈企业在经营中的问题和建议。

2.建立廉洁管理体系。确保与政府机关的交往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任何不正当的商业行为或可能被误解为“利益输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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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运用建议:

1.借助行业协会反映诉求。企业可以联合行业协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反映行业内的共性问题和诉求,形成更有影响力的建议。

2. 关注政策实施的适应调整期,合理安排经营计划。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和征求意见稿,提前了解政策内容和实施时间,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确保在政策实施后能够平稳过渡。

3.评估政策影响。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评估新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制定应对措施,如调整成本结构、优化业务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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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运用建议:

建立政策信息收集机制。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优惠政策信息,确保不遗漏任何可能适用的政策,积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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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运用建议:

积极利用政策实现创业。主动了解各级政府出台的鼓励创业的政策,例如创业补贴、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并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政策支持,降低创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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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运用建议:

1.及时更新经营信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需要进行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因信息不一致而影响正常经营。

2.合理规划退出机制。企业在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应充分利用登记机关提供的便利化措施,简化注销流程,降低退出成本。

3.评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必要性。个体工商户应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发展规划和法律需求,评估是否需要转型为企业,不能盲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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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运用建议:

1.加强校企合作。企业可以主动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项目等方式,定向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2.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可积极参与政府搭建的人才引进平台,利用政府提供的职称评审渠道、人才激励政策等支持政策,引进高层次及紧缺人才,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内部激励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和福利待遇,留住关键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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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运用建议:

1.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表达诉求。在面对行政机关执法时,应主动了解执法的法律依据和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向行政机关表达合理、合法的诉求,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维权或申诉时提供依据。

2.寻求法律支持。如果企业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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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运用建议:

1.避免行政处罚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合规审查,如果在自查或外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影响,避免事态扩大。

2.积极争取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条件。企业若收到行政机关的调查通知,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和信任,消除违法行为的影响,争取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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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运用建议:

1.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关注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及时纠正可能影响信用的不良行为,主动参与信用评级或认证,展示企业的良好信用状况,争取在分级分类监管中获得有利地位。

2.优化内部管理,合理应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提前准备好相关的经营资质、合同、财务报表、环保记录等材料,确保在检查时能够迅速提供,减少检查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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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运用建议:

1.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机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企业认为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时,应明确指出具体的问题,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主动参与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企业可以主动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行政执法问题,如执法不规范、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还可结合自身实际,向政府部门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帮助提升执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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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运用建议:

1.积极纠正失信行为。一旦发现自身存在失信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在纠正失信行为的同时,主动消除因失信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2.申请信用修复。主动了解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在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后,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争取尽快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终止失信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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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运用建议:

1.充分利用多元化解机制,高效解决纠纷。企业应优先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维护商业关系。

2.主动寻求法律咨询和专业支持。通过法律咨询了解自身权益和可能的法律风险,避免纠纷升级;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纠纷处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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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运用建议:

1.积极加入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可以通过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获取及时、权威的信息,主动参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动,提升自身的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

2.主动向行业协会商会反映诉求。企业可以将个体问题转化为行业性问题,形成集体诉求,从而更容易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争取政策支持和权益保护;并可参与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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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运用建议:

1.积极拓展国际交流合作,依法合规开展海外投资经营。企业首先在国内市场深耕,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品牌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抓住“双循环”战略带来的机遇,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寻找合作机会,实现内外市场的联动发展。

2.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海外综合服务。企业可以借助国家提供的法律支持、金融支持、物流支持等,为海外发展寻求综合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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