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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视角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理解与运用(七)

来源:康思律师事务所浏览量:275日期:2025-06-10

【法条链接】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运用建议:

1.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充分了解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防范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2.防范内部侵权风险。明确员工在工作中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如不得侵犯客户隐私、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

【法条链接】

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运用建议:

1.重视网络信息传播风险。企业应定期监测与自身相关的网络信息,及时发现可能涉及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益的恶意言论或不实信息。

2.及时举报侵权信息。一旦发现网络上有恶意侵害企业或经营者人格权益的信息,企业应立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举报,要求其采取措施删除或屏蔽相关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加强企业内部网络行为规范。明确员工在网络上的言论边界,防止员工在社交媒体或其他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从而避免对企业或经营者的人格权益造成损害。

4.建立品牌保护机制。通过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方式保护企业品牌和知识产权,防止他人恶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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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运用建议:

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保护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当国家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要求协助调查时,企业应主动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同时,要求调查行为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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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运用建议:

1.了解征收、征用的法定程序,合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当企业面临征收、征用财产的情况时,应首先审查征收、征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程序是否合法、条件是否满足;关注征收、征用的具体程序,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2.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主动评估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实际价值,确保补偿金额能够覆盖企业的实际损失;如果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应积极与征收、征用方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防范非法收费、罚款和摊派行为。企业应仔细审查收费、罚款或摊派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避免缴纳非法费用;如果发现收费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应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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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运用建议:

1.防范超权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应清晰区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避免因财产性质不明导致合法财产被不当查封、扣押或冻结;如果发现存在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或超时限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机关提出异议,要求纠正不当行为。

2.及时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如果企业认为查封、扣押的财物与案件无关,或查封、扣押行为已经超出必要范围,应及时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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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运用建议:

1.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应确保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刑法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触及刑事犯罪;积极处理经济纠纷,避免因纠纷长期未解决而被不当刑事化。

2.识别行政或刑事手段的不当干预。企业应警惕某些经济纠纷被不当刑事化,如合同纠纷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债务纠纷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罪等。如果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警惕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如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为由对企业施加不当压力,或以“涉嫌犯罪”为由要求企业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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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运用建议:

1.了解和应对异地执法行为,确保合法合规。当企业面临异地执法时,应审查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实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是否遵守了相关时限要求。

2.依法配合,保留证据。企业可以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所属单位、执法依据等信息,以及执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要求执法人员出具正式的执法文书或协助调查函,并保留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防范滥用职权行为。如果企业发现执法人员存在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或为经济利益实施异地执法的情况,应立即提出异议;如果企业认为异地执法行为违法,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反映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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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运用建议:

1.明确自身权益,及时反映情况。企业认为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并未违法,但被有关机关认定为违法,应立即向相关机关反映情况,说明事实和理由。

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企业对有关机关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运用建议:

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等方式,请求检察机关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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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运用建议:

1.防范账款支付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条件、付款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账款支付争议;应避免接受合同中包含不合理付款条件的条款,例如在合同未约定情况下要求“等待竣工验收批复”或“决算审计”作为付款前提。

2.明确审计依据,防范审计结果滥用。如果合同涉及审计,应明确约定审计的范围、依据和结果的适用性,避免被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果企业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或相关单位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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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运用建议:

1.明确付款期限,避免不合理条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确保付款期限合理且符合行业惯例;应避免在合同中设置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付款条件,或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后续争议。

2.定期对账。企业应定期与相对方进行账目核对,确认应付款项的金额和支付进度。

【法条链接】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运用建议:

1.利用政府的账款支付保障机制。企业应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账款支付保障政策,了解政府在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方面的具体措施。

2.利用政府调解机制。如果账款争议较大,企业可以请求政府组织协商、调解。

3.借助第三方组织,提升协商和调解效果。企业可以主动联系当地的工商业联合会,寻求其在账款拖欠问题上的协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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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运用建议:

1.防范政府违约风险。企业在与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具体,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后续争议;要求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将政策承诺以书面形式明确纳入合同条款,并确保政策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保留政策承诺依据。企业应保留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作出政策承诺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书面函件等,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3.积极争取补偿。如果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合同约定,企业应积极争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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