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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国际市场开拓政策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浏览量:358日期:2026-02-11

2026年国际市场开拓政策

一、赴境外参加展会

对经营主体赴境外参加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光地租赁及光地搭建费、展品运输费、抵离办展城市交通费和参展人员住宿费予以支持。其中,光地租赁及光地搭建费补助仅针对以展团形式参展的经营主体。展团是指第三方机构向云南省商务厅完成备案,获得连片展区且组织5家及以上云南省经营主体联合在境外参加展会的团组形式。

二、赴境外参观展会

对经营主体赴境外参观展会发生的抵离办展城市交通费给予70%支持。

三、赴境外参加推介活动

对组织5家及以上经营主体赴境外开展经贸推介活动产生的场地租赁或使用费、展品运输费、抵离推介活动举办城市的交通费和参加活动人员的住宿费给予支持。

四、重点经营主体激励补贴

对赴境外参展、参加经贸推介活动的重点经营主体给予上浮10%补助比例的激励补贴,补助上限不变。重点经营主体包括成效型经营主体(实现进出口额同比增长10%以上或实现外贸进出口“0”的突破),区域型经营主体(对南亚国家有进出口实绩),行业型经营主体(有花卉进出口实绩),展品型经营主体(展出推介低空经济所属产品)。

五、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对经营主体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报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抵离上海市的城市交通费和参会期间的住宿费给予85%的支持。

六、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支持优质经营主体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对云南省商务厅认定的“广交会云品库”经营主体,对其展位费及展位配置费给予全额支持。

七、第三方拓市场补贴

对第三方机构组织5家(含)以上经营主体赴境外参展,或10家(含)以上经营主体赴境外举办经贸推介活动的给予奖补。

八、第三方服务保障补贴

对第三方机构组织5家(含)以上经营主体赴境外参展,或10家(含)以上经营主体赴境外举办经贸推介提供的人员保障服务给予全额支持。

九、境外采购商邀请补贴

对第三方机构邀请境外采购商在境内与我省开展经贸对接活动并向云南省商务厅备案的,每邀请1家采购商给予相应支持。

十、赴境外稳供应链补贴

对稳定开展对外贸易的经营主体(近三年各年贸易额均达1000万元及以上),赴境外建立稳固的供应链客户关系所产生的交通费给予70%支持。

十一、第三方组织促进口活动补贴

支持经营主体开展进口与扩大内需相结合,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第三方机构组织5家(含)以上经营主体在境内举办重点进口商品(海产品、燕窝、“药食同源”商品、水果等)推介、展销活动的给予奖补。

十二、第三方促进口成效奖励

推动经营主体在举办重点进口商品推介、展销活动中,形成重点进口商品较大销量,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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