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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是由云南省塑料制品、塑料原料、塑料机械、塑料模具、塑料助剂的生产、经营单位及高校、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Provincial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YNPI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落实塑料行业产业政策,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单位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时传达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制订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配合物价部门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管理、监督、指导工作,保护平等竞争,维护会员合法利益;
(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贯彻实施,提供决策论证依据;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活动,适时对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督促整改,产品质量优秀者向社会推荐,并进行表彰;
(四)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行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服务、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展览展销、推介会等活动;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订政策提供依据和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六)代表行业内向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七)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与应用,组织行业生产管理,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九)受政府委托,对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意见,供有关部门审批;
(十)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个人会员为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报表》,即B201表;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查、批准符合入会条件的企业入会;
(五)批准入会企业名单由秘书处向理事会备案,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依章程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按时提供有关报表、资料和信息;
(四)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标准向本会交纳会费;
(六)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七)向本会反映重要情况,应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
(八)变更企业法人、公司名称以及联络方式更改时应及时通知本会。
(九)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由选举产生的情形】、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1/3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技术、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有从事本行业五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 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 万元;
(三)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 万元;
(四)理事/监事/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0.1 万元;
备注:1. 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2. 各专委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权活动的经费,由协会统一收支并建立相应台账。
3. 协会项目经费,由协会统一收支,做到专款专用,独立建账,并加强财务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在会长单位指派。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 年 10 月 21 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