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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塑协第六届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浏览量:974日期:2021-10-22

云南省塑协第六届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制定会费标准的依据
  1.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也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建立协会与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前提,因此,在协会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同时,会员也应缴纳会费。

3. 云南省塑协会费标准在征求大多数会员的意见后,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会内部职务和作用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会费标准,共分为6个等级。

4. 各专委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权活动的经费,由协会统一收支并建立相应台账。

二、会费缴纳标准:

1. 会长单位:10万元/年;

2. 常务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

3. 副会长/监事长单位:1万元/年;

4. 理事/监事/一般会员单位:0.1万元/年。

三、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四、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1. 会员会费按年度进行缴纳,一年缴纳一次,一次缴纳一年会费。

2. 收取会费的机构为协会秘书处,会员会费一般以电汇、转账、进账等形式进行缴纳,若现金缴纳直接由协会财务人员收取。

3. 协会接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会员缴纳的会费,但协会必须准确记入相应的会员名头。

4. 协会收取会员会费后一律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会费收据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及时记入协会收入账薄。不开具正规收据或不记入协会收入账薄的会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5. 协会会费账簿要按会员名称逐个登记会费收入,并在每年 12月末之前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入情况,必要时向每一个会员公布。

6. 协会秘书处要随时接受理事会及相关部门(财政、税务、民政厅)和会员单位的会费查询,但不接受不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会费收取情况向会外保密。

7. 因严重亏损或其他特殊原因,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本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可酌情减收或免收,但以连续两年为限。

8. 无故不缴纳会费已经连续两年的企业,由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可以做出暂停会籍或按自动退会除名处理,事后向理事会备案通报。

9. 各专委会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维权活动的经费作为专委会会费缴纳,由协会统一收支。

10. 对于营业收入少于200万元的小企业,按照上述会费标准减半收取。

11. 会费的缴纳时间为每年一季度末开始。

(本办法经2021年6月23日第五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0月21日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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