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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 未开票不免除付款义务 18

来源:由昕坤律师整理提供浏览量:1346日期:2016-11-18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龙XX公司与海XX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书》,约定龙XX公司向海XX公司购买麂皮复合布,海XX公司收到预付款10天后交货5000米,其余的25天内交完。付款方式为预付30%订金,供方提供货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税发票后结算70%的款项等条款。
  合同书签订后,龙XX公司汇款13.3万元到海XX公司账户。之后海XX公司陆续向龙XX公司提供麂皮复合布、单层烫金麂皮布、假毛等货物,龙XX公司收到货物后,由公司员工在海XX公司结算单客户栏上签收,结算单备注栏上注明:“如有质量问题,请不要开剪或复合等,否则责任自负。”
  龙XX公司收到货值51.8万元的货物之后,也制作完毕成衣。龙XX公司未支付海XX公司货款,海XX公司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XX公司支付扣除海XX公司预付的13.3万元后尚欠的货款38.5万元。庭审中,龙XX公司认为海XX公司未依约在龙XX公司预付款后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故其有权拒付尚欠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海XX公司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海XX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义务非合同主要义务,无法与龙XX公司支付货款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因此,龙XX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在龙XX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前,海XX公司应先行向龙XX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海XX公司是否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应作为龙XX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综上,法院判决龙XX公司应于收到海XX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海XX公司货款38.5万元。
  律师说法
  “先开票后付款”可认定为付款期限
  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前提下,未开具发票是付款的条件抑或期限?昕坤律师对此解释道:
  首先,如前所述,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买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本案中,龙XX公司以海XX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理由不能成立,即是否开具发票不能构成付款的条件。
  其次,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应如何评价?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虽不能形成拒付货款,但鉴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虽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应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即在判决书主文中表述为“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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